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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游泳馆积极整改相关部门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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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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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游泳馆积极整改相关部门对其从轻处罚
 

   核心提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中,违规游泳馆被查处后,主动停业整改;卫生监督员对空气、水质进行检测后,认定全部符合卫生标准;拟聘用人员已经全部获得健康合格证明,并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受理凭证。卫生监督员认为该游泳馆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危害,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可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8日,某市卫生监督局接到110联动投诉,称该市某游泳馆水质恶劣,卫生状况非常差,工作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2016年8月9日上午,卫生监督员对该游泳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游泳馆现场无法出示卫生许可证,11名从业人员现场无法出示健康合格证明并直接为顾客服务,现场不能出示卫生检测报告。该游泳馆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案于2016年8月9日受理,2016年8月10日立案。
    2016年8月23日,某市卫生计生委办案人员对某游泳馆负责人刘某进行调查询问后证实:该游泳馆自2015年3月开始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接待顾客;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1名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取得的主要证据有:2016年8月9日的现场笔录;2016年8月9日的现场检查照片; 2016年8月23日对刘某的询问笔录。
    2016年9月9日,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案进行合议,认为某游泳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游泳馆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1名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以上各项,相关人员建议给予该游泳馆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某市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9月1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刘某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表示立即停业整改,消除危害后果,希望能够从轻处罚。卫生监督员现场核实,发现某游泳馆已经停业整顿,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照片。
    2016年10月24日,某游泳馆向某市卫生监督局提交整改报告、减免申请、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说明、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空气和水质检测报告、某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告知单(复印件)等,请求从轻处罚。某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局于2016年10月25日组织卫生监督员对案件进行了二次合议。
    合议人员认为,某游泳馆确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隐瞒违法行为,并停业整改;空气、水质等检测结果全部符合卫生标准;拟聘用从业人员全部取得了健康合格证明,主动消除减轻了可能发生的公共场所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相关规定,合议人员建议从轻处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6年11月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2016年11月3日,某游泳馆自觉履行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同时,执法人员通过处罚促使某游泳馆改正了违法行为,办理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对卫生质量进行了检测,保障了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整个过程使用卫生监督执法终端进行调查取证、制作文书,充分体现了执法终端现场执法的便捷之处。尤其是现场照片,拍照后直接打印出来并由被监督人当场确认签字,弥补了原来使用照相机拍照无法当场打印的缺陷。

 

经验与思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行政处罚的规定比较细致完善,但是对于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相关人员只能依据《行政处罚法》来处理。但是,由于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专业性较强,如何界定仍然存在分歧,故专家建议今后修订法律、法规时对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进行明确。
    目前,举报投诉已经成为卫生监督的重要案件来源,投诉人往往带有负面情绪,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本案中,卫生监督部门反应迅速、处理得当,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避免了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因此,高度重视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做到有诉必有果,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能够有力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本案也反映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仍然存在漏洞,尤其是在偏远地区、新建小区等。此外,工商部门取消了卫生许可证前置要求,也是造成部分单位未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原因之一。因此,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大卫生监督力度,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及时发现无证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案卷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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