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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的要素包括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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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代理关系的书面文书,是证明授权行为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以上规定,授权委托书包括以下必备要素: 一是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二是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和代理的权限范围应明确、具体、不易发生歧义。依照法律或者惯例应当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未特别指明的,视为未授权。三是代理人行使权利的有效期限。因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要出具委托书,而只要委托书尚在期限内或委托人未公开声明委托书无效,则代理人持委托书实施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仍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权的行使期限。四是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以及签署日期。五是委托人以及被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有时会发生被委托人更换的情形,这时执法人员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以上要素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委托权限以及期间等内容。如果上一个被委托人委托权限尚在期间内,还须明示对上一个被委托人委托权利的终止。如果存在转委托的情形时,除了事先授权,也可以采用事后追认的方式确定代理权。 (摘自《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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