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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布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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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建筑布局的原则,一是保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所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本身及使用过程的安全,二是应考虑整个诊疗过程的方便。《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规定,放射诊疗场所的选址应考虑周围地区、周围场所、邻室以及人员的辐射防护和安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工作布局的基本原则——辐射工作场所应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一般来说,放射诊疗场所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或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的一端,避开人员密集区和主要通道,以保证放射诊疗场所及邻室的辐射安全。 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以及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放射诊疗场所应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应合理安排和布局,放射诊疗装置控制室与机房分离;装置辅助机械、电器、水冷设备,凡是可以与装置分离的,应尽可能设置于机房外;直接与机房相连的装置的控制室和其他居留因子较大的用室,应尽可能避开有用线束直接照射到的区域。低能(俗称深部或浅层)X射线治疗装置的治疗机房可不设迷路。γ刀治疗装置的治疗机房,根据场所空间和环境条件,确定是否选用迷路。其他治疗机房应设置迷路。 各类放射诊疗项目场所具体设置和布局按照相应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防护标准)规定执行,如《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规定,治疗室必须和准备室、控制室分开设置;《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161-2004)规定,治疗室须与控制室、检查室、候诊室等辅助设施相互分开、合理布局;《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规定,临床核医学诊疗场所应合理布局,如一端为放射性物质贮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治疗室等;临床诊断用药室与检查室分开设置;候诊室应该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受检者专用厕所等。 (据《放射卫生监督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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