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无证经营的案件,很有代表性。一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1日,某县卫生监督员对该县某理发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理发店位于振兴路中段路北,负责人为杨某,店面处于经营状态中。该理发店未在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且杨某未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现场拍照取证。 按照规定,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卫生监督员于当天对该案件进行了受理、立案、调查。经卫生监督员调查询问得知,该理发店于2017年5月8日开始营业,未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卫生监督员对当事人杨某制作有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取证4张,提取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调查核实,2017年6月5日,经卫生监督员合议讨论一致通过。该理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理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理发店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理发店负责人杨某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结案。
●案卷评析
办案细致 精益求精
在该案件中,卫生监督员在确认了该理发店存在违法行为时,收集了尽可能多的证据,尤其是确认该理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理发服务经营活动后,重点调查了该理发店营业时间是否在3个月以上这一违法行为。
主体资格认定
在进行立案查处时,处罚对象主体资格正确认定是本案成功结案的重要条件之一。卫生监督员提取了该理发店负责人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案件处罚主体应该是杨某本人。
法律适用明确 程序合法
针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律法规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让卫生监督员在日常办案过程中的操作性变强;但是很多人在办案时,只知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是不正确的。该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卫生监督员始终把上位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在前面,这是值得其他卫生监督员学习的地方。 该案件从受理、立案、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决定、结案,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程序合法。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理发店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理发服务经营活动后,对该理发店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让其叙述了从事理发服务经营活动以来未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营业时间未超过3个月。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相关照片再加上对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形成了证据链条,有效确认了该理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理发服务经营活动。
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该理发店负责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事后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和“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给予该理发店适度处罚,其操作性和适用性比较强,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思考与建议
无证经营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在依法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要尽量避免人情罚、态度罚,做到合理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对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还应当在案件合议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理由应当与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相关联,并在案卷中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卫生监督员还要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执法水平。 同时,卫生监督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对监管对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积极对其进行科学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做到有的放矢,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切实保护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