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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区别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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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形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1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度进行处罚。从轻处罚不是绝对适用于最轻的处罚方式,更不是一定要在幅度最低限时进行处罚,行政机关要综合考虑其违法情节,做出适度的从轻处罚决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程度上,它界乎于从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之间。具体地说,减轻处罚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以下对违法者实施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下限以下实施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第二项是主要适用理由,应加以高度注意。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从轻、减轻情形,必须依法适用。同时也应注意,经济困难不是从轻、减轻之法定情形,不能以经济困难为由减轻或从轻处罚。 (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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