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冬冬
一家生活美容院经营者本以为私下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不会被监管部门发现,在一定时间内挣了钱立马转行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登封市卫生监督员通过手中的铁证最终使非法行医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维护了群众的健康权益。 2017年2月27日,登封市卫生计生委接到举报,称陈某之前存在非法行医行为,请求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并提供以下举报材料:陈某非法行医的情况说明一份;陈某与接受医疗美容的顾客李某签订的协议书一份;陈某非法行医时的照片2张。 据登封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监督一科赵帅星介绍,陈某之前经营一家生活美容院,在其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时,对美容院内医疗废物的处理非常及时且相关医疗器械、药品存放隐蔽,导致之前卫生监督员对该生活美容店进行检查时,并没有发现其开展非法医疗美容行为。 2017年3月1日,登封市卫生监督员对陈某进行询问及调查。在证据面前,陈某承认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活动。2017年3月7日,登封市卫生监督员对举报人杨某进行询问后证实:陈某从2014年底开始从事除皱、割双眼皮等医疗美容活动,在2016年5月20日至6月10日期间为李某进行注射除皱、填充等医疗美容活动,并持续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至2017年1月,非法行医时间持续2年。 当事人陈某的非法行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登封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最终根据陈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给予当事人陈某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由于陈某违法所得无法核实,暂不执行没收违法所得。 经登封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合议人员合议并上报登封市卫生计生委后,登封市卫生计生委通过了对陈某的处理结果,并于2017年3月27日向陈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陈某依法享有的权利,陈某表示服从处罚。陈某自觉履行了处罚,本案结案。 本案中,陈某的违法行为暂不构成移交条件,且陈某违法行为已经停止,暂未移交其他行政部门。 据登封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所长周炎昌介绍,本案是一起非医师行医追诉案,案件的取证较为困难。卫生监督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取证充分、全面,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使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理程序合法,文书使用规范,坚持公正、公平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律程序,根据情节适当裁量,陈某自觉履行处罚的同时也学习了法律、受到了教育,达到了监督执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