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索晓灿 受访专家: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处长姬淅伟、副处长段瑞昌
为了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这是广告的作用。俗话说:“酒香也怕巷子深。”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公众宣传中医医疗服务,及时为患者提供就医信息、为医务人员传递最新信息就是中医医疗广告。 然而,不科学、不真实、不合法的中医医疗广告,不仅损害了中医药事业发展,还损害了患者的利益。根据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而且发布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同时,中医医疗广告还需要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说明治愈了等。 对于中医医疗广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重点予以关注,包括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程序、条件、内容等。在监督检查重点范围内的,还包括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等。作为中医药服务的主要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药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能够进一步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监管,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 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比如需要某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时,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 《中医药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