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索晓灿 受访专家: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处长姬淅伟、副处长段瑞昌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中医医疗服务资源,扩大中医医疗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健康中原2030”规划纲要》提出:“加快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能力。”一直以来,河南大力扶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早已落实了“公立和民办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政策。河南风湿病医院于1995年经河南省中医管理局批准建立,其创始人娄多峰教授在风湿病研究、治疗领域颇有建树;2003年建院的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就是民营医院,以中医骨伤病治疗为特色……着眼于全省,发展得好的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并不多。当前,全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仍然存在总量大、小打小闹和不规范服务的情况,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经营灵活的民营中医医疗机构比较少,甚至还有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质化发展的情况。 一般来说,民营中医医疗机构主要依靠中药(秘方)、劳务等发展壮大,大型设备、手术等则是其弱势,在这些方面的发展甚至步履维艰。此外,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在科研项目的获得、扶持资金的获得、中医医务人员的职称晋升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中医药法》以法律的形式把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相关情况加以明确,具体是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准入许可时享有同等权利;在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在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支付范围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在申请科研项目、申请作为教学医院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医务人员在申请评定各类技术职称时享有同等权利。 法律已经赋予民营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并以法律的形式对权利加以保障,民营中医医疗机构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打铁还需自身硬,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更要注意规范服务、不断提升自身水平,差别化经营、灵活经营,更好地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站稳脚跟。
《中医药法》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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