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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培训频次和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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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9年9月26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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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频次和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本机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该条款的目的是要求放射诊疗机构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九条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条规定,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该规章对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8871-2002)规定,应培植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养,鼓励对防护与安全事宜采取深思、探究和虚心学习的态度并反对故步自封,保证:a)制定把防护与安全视为高于一切的方针和程序;b)及时查清和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问题,所采用的方法应与问题的重要性相适应;c)明确规定每个有关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对防护与安全的责任,并且每个有关人员都经过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 T149-2015)规定,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之后才有资格参加相应的工作。医学院校学生进行与放射工作有关的专业实习前,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再培训。因此,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应该结合医院安全文化和规章标准的要求进行。
 (据《放射卫生监督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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