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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8年5月3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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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医院未查验相关证明 为孕妇行终止妊娠术被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某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案件。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计生部门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正确执行母婴保健和计生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导致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监督员警惕性高、认真负责,依法对发现的蛛丝马迹进行查处,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了法律尊严,充分体现了卫生计生监督严格执法、护卫健康的神圣职责。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28日,某市卫生计生监督员在对该市某医院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该院妇产科二病区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本中,登记有“胎儿畸形”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术。监督员调取该病历核查,发现该院存在未查验相关证明擅自开展中期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监督员又于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7日,调取了该院自2015年3月以来的中期终止妊娠手术病历近100份,并对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医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调查期间,监督员又奔赴相关县、区卫生计生委对病历中留存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进行了核对,对具体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
    经查实,该院未在手术前查验取得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擅自为9名孕妇实施了中期终止妊娠手术,收费14918.29元。该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合议,拟对该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918.29元,并罚款37295.73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该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6月5日自觉缴纳了罚款,该案6月6日结案。同时,该院改正了违法行为,强化依法执业意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该院涉嫌违规开展产前诊断的行为及有关部门违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另案处理。

●案卷评析

    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本案是按照“计划内、14周以上、胎儿畸形”而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范围,通过对案发两年前至今的近100份有关病历调查,确定了该院未查验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证明,擅自为9名孕妇实施中期终止妊娠手术的事实。虽然9份病历皆有计生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表明为计划内和胎儿畸形,但依据《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胎儿有严重缺陷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条例》第九条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并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条例》第十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医疗文书一并存档。
    所以,对本案涉及的9例手术,该院应当查验存档的是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而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
    本案对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适用法律准确。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某省实际情况,和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结合某省实际情况,该《条例》对计划生育、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在某省的执行做了具体的、有益的补充和完善,对某省计划生育、母婴保健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严厉打击了“两非”(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遏制了某省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的现象,有效地调整了某省的人口结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手术或者手术记录虚假的,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未按规定登记、存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员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使用地方法规对该院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适用法律是准确无误的。

●经验与思考

 在调查取证方面,对相关病历中涉及孕妇的调查信息有待完善

    在调查过程中,本应对涉及病历中的孕妇进行调查询问,但监督员考虑到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且胎儿畸形对孕妇本身就是严重打击,再行调查是对孕妇本人二次伤害,因此并未实施;但是,现有证据中均有孕妇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手印,也可证明。

 建议完善相关措施,杜绝非法施行终止妊娠行为

    目前,某省只有3家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产前诊断资质,如孕妇在产前检查中,发现疑似胎儿畸形需要进一步实施产前诊断,目前只能赶赴这三家医院进行鉴定,且不能做到随到随诊,这对孕妇的身心都是一种折磨,而胎儿的生长发育却不会停止。一些医疗卫生机构抓住孕妇迫切手术的心理,在无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对其违法实施了人工中期终止妊娠手术。为减少这类问题的出现,建议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地市有条件、有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产前诊断资质许可,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对其依法执业开展产前诊断情况加强监管,满足孕妇产前诊断需要,从而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

    本案中,该院未在手术前查验取得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即可。
    在案件办理中,承办机构考虑到某省为人口大省,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本省《条例》更适合自身情况,且省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并未对《条例》进行修改,故适用《条例》对案发单位实施了处罚,更有针对性,更契合区域实际,更有教育和警示意义。

 建议加强立法、修法

    随着国家人口形势的改变,计划生育政策做出相应调整,从限制生育到放开生育再到鼓励生育,或成趋势。随着国家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部门整合与职能转变,应当加强立法、修法,从根本上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问题。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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