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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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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医学科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如何处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明确指出,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处理原则如下。
    基本原则:根据所产生的废物形态及其中的放射性核素种类、半衰期、活度水平和理化性质等,将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在收集过程中,应区分放射性废物与免管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放射性废液的处理:设置放射性污水池的医疗单位,对存放的放射性废液存放至符合排放要求时排放。不设置放射性污水池的医疗单位,应将含短半衰期核素的废液收入专门容器中存放10个半衰期后,作非放射性废液排放;对含长半衰期核素的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
    (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8871-2002)8.6.2)对排放有具体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不同要求的,以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准。)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理:焚烧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对有病原体污染的固体废物,如可以焚烧的,直接焚烧处理;对不可以焚烧的,应当进行消毒、灭菌处理或处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有具体要求的,以其具体要求为准)。
    放射性气载废物的处理: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具有挥发性的放射性物质时,应在备有活性炭过滤或其他专用装置的通风柜内进行;凡使用133Xe诊断检查患者的场所,应具备回收患者呼出气中133Xe的装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气。
    注射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患者排泄物处理:
    1.使用放射性药物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必须为住院治疗的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规定病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得使用其他厕所;专用厕所应具备使病人排泄物迅速全部冲洗入专用化粪池的条件,且随时保持便池周围清洁。专用化粪池内排泄物贮存衰变后,经审管部门核准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2.对没有设置专用厕所和专用化粪池的医疗单位,应为注射和服用放射性药物(131I、32P等)的住院治疗患者提供具有辐射防护性能的尿液、粪便收集器和呕吐物收集器。收集器内的排泄物在存储衰变后,经审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作免管废物处理。
    3.收集含131I患者排泄物时,必须同时加入NaOH(氢氧化钠)或10%KI(碘化钾)溶液后密闭存放处理。
    4.对同时含有病原体的病人排泄物应设置具备单独收集功能的专门容器,在对其进行存储衰变、杀菌和消毒处理后,经审管部门批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5.下列患者排泄物不需要统一管理:注射或服用放射性药物的门诊病人排泄物;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排泄物。
    (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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