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当事医院持有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质量保障方案是每个具有放射诊疗资格的医疗机构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的情形说明部分放射诊疗机构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案情回顾 2015年7月30日,某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监督员对某县中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院备有放射诊疗SONTU100-DR机一台,且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但卫生计生监督员在检查该院放射诊疗项目与质量保证相关制度时,发现该院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 经某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监督员调查核实,某县中医院院长黄某、放射科医生谢某均承认了该院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而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2015年8月3日,经合议认定:某县中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5年8月12日,某市卫生计生委向该院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院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5年8月24日,某市卫生计生委向某县中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院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案件办结。 检查中发现的证据有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2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反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黄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15年1月4日至2月6日、2015年7月27日至30日的DR(直接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检查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案卷评析 某县中医院为二级专科医院,证据中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反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该院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而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这从该院院长黄某及放射科主任谢某的询问笔录中可得到印证。同时,2015年1月4日至2月6日、2015年7月27日至30日的DR(直接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检查记录复印件也证实该院开展了放射诊疗工作。 X射线诊断是以影像为基础,通过影像所具有的某些特征,同时结合临床病史、主诉及其各项检查结果来综合判断是否有某种异常与疾病,从而做出准确、可靠的医学诊断。如果所显示的图像质量不高或者存在某些缺陷,可能造成误诊。X射线影像质量保证方案就是为了保证获得稳定高质量的X摄像影像,同时又使工作人员的受照射剂量和所需费用达到合理的最低水平而采取的有计划的系统行动。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明确条款(第二十四条)做出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本案中,某县中医院在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中没有制定放射质量保证方案,其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无法得到落实,无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经验与思考 某县中医院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而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对某县中医院违反该条款的法律责任,《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最后适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给予处罚。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