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认定某医院未按规定对陈某等19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以及未对放射诊疗医师张某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案情回顾 2014年6月20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进行放射卫生日常监督检查,通过查验该院所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和健康档案,发现该院放射诊疗医师陈某等19人无2013年至2014年5月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放射诊疗师张某未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罚。2014年6月25日,某市卫生行政机关对本案予以正式立案,随即展开全面调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责令该院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9000元。2014年9月19日,该院缴纳罚款9000元,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此案结案。2014年10月28日,卫生行政部门派人到该院复查验收,发现该院已及时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案卷评析 本案中某医院存在两个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在现场调查中很好地运用了调查取证技巧,现场及时照相,固定证据,同时对相关设备购入登记和使用频次资料、相关人员体检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出具的诊断报告、病人接受放射检查的申请单以及对许可证的核实等一系列重要材料进行取证并经当事人确认。 本案调查取证仔细全面,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同时,卫生监督员对医院管理者和工作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普法教育,使其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整改。
经验与思考 由于放射工作、放射损伤及放射防护的特点,《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放射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其严格程度高于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法律的优先适用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从以上原则来看,该院上述违法行为适用《职业病防治法》更为合理和贴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安全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健康的新期盼,就是卫生监督人员的奋斗目标。卫生监督员需要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日常监管工作,每年定期举办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开展以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为重点的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放射工作的监管;加强对放射防护工作的宣传,加大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自律意识,营造诚信和谐的医疗环境。 (材料由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