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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西医 的差异与互补
备案管理为中医诊所准入“松绑”
先进仪器增强科室活力 优质服务得到科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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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7年8月1日 星期二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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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管理为中医诊所准入“松绑”
 

本报记者 索晓灿

    受访专家: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处长姬淅伟、副处长段瑞昌

 

    递交材料申请诊所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30日内做出答复;递交材料进行中医诊所备案,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当场或5日内做出答复。诊所审批通过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成功后,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对比翻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备案管理为中医诊所准入带来诸多便利。
    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医药。在实践中,一些希望个人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虽然执业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超,但因为难以达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条件,无法举办中医诊所。《中医药法》对中医诊所准入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对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意义。
    此前,开办中医诊所都需要通过审批。医疗机构是一个特殊的机构,直接关系着人们的健康权益,如果不按照一定的条件开办诊所,对接受服务的人来说是有健康风险的,这是医疗机构审批制管理的初衷。根据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执业。此外,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实行备案管理、简化准入手续,并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相当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基于此,中医备案诊所在所有的医疗机构中成为“另类”,这与审批管理一起组成了诊所管理的“双轨制”。
    所谓“双轨制”,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通过审批执业的诊所,可以在执业范围内单独开展西医诊疗服务或者同时开展中西医诊疗服务;按照《中医药法》备案开办的中医诊所,只能在诊疗范围内开展传统中医诊疗活动(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关于中医诊所的特殊规定优先适用)。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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