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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要我示范”到“我要示范” ——宝丰县创建河南省示范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纪实
某医院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病历成为破案线索
各地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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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7年7月20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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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医院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病历成为破案线索
 

    在本案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遇到了违法事实隐蔽性强、线索难以证实、违法行为人警觉性高等难题。经过努力,执法人员克服困难,依法依规查处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案情回顾

      接到某县卫生计生委移送的举报材料后,2016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医院办公室主任李某陪同下,提取了住院病历,病历显示:季某,诊断孕21周,终止妊娠手术同意书显示实施引产手术,病程记录显示2016年3月12日的清宫记录。病历中未见到有关人工终止妊娠证明材料。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有效期限:2015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9日。该单位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所有制形式为民营,许可项目:终止妊娠、结扎、助产。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单位的门诊登记记录、检验室登记记录和B超检查记录单,均显示有患者季某的信息。执法人员对办公室主任李某、护理工作人员张某、B超室工作人员张某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患者季某在该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对B超室工作人员张某询问得知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提取患者季某的住院发票,共计13680元。
    2016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医院进行调查取证,提取患者季某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详单,共计14098元,并对李某和医师陈某制作了询问笔录。201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护理人员张某和麻醉医师李某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对患者季某做手术时手术室共有3名医务人员,分别是陈某、李某和张某。执法人员提取了陈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培训合格证,李某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张某的护士执业证书,工作人员余某的情况另案处理。经最终调查认定:该医院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时未索取有关人工终止妊娠证明材料,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14098元。
    经过合议,执法人员认定该医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据《××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给予该医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098元,罚款42294元的行政处罚。报领导审批后,3月23日,卫生监督员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医院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3月29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12日,该医院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于2016年4月14日结案。

 

案卷评析

     此类案件本质上属于“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本案有外省某县移交,移交材料有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的联合调查报告,证据充分。
    这类案件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明知该行为严重违法,在日常诊疗活动中经常隐匿病历等相关医学文书证明材料,常规执法手段取证极度困难,甚至无功而返。
    在该案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分组进行了调查取证,率先对病历进行了提取,取得了最关键的证据。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政策引导,使其最终提交了相关资料,特别是提供了当事人住院费用的票据,为违法所得的认定提供了最直接的证据,取证阶段获得成功。
    严谨的执法思路,使案件取得了重大突破,显示出卫生监督执法的技术内涵。

 

 经验与思考      打击“两非”案件中,在适用法律方面涉及《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九条:“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给我们办案人员在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两非”违法行为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工作危害极大。但是“两非”案件取证难度极大,除当事人自认之外基本不可查实。故绝大部分的“两非”案件以“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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