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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职业病监测中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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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7年7月18日 星期二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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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职业病监测中的问题及建议
 

□陈 樱

    我国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已成为职业病防治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成为《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卫生计生部门的法定职责。
    重点职业病监测不仅收集异常病例(即分子),最为重要的是收集分子对应的源人群(即分母),弥补了职业病报告系统仅有分子而无分母的不足。重点职业病监测结局明显宽于职业病报告,前者还包含疑似职业病、关键效应、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检测资料较少;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收集不全;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错报、迟报、漏报。
    原因分析:一是重点职业病监测培训不足,部分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不上心,不学习,导致监测数据错报、漏报。二是现场督导和技术指导不足,导致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错报、迟报、漏报。三是部分重点职业病监测人员责任心不强,给审核、统计人员造成很大困难。
    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的能力,明确岗位职责。要加强培训,提高重点职业病监测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重点职业病监测人员的稳定性;逐步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直报工作,把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认真执行职业病报告工作制度和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职业病报告和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
    三、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的业务指导工作,抓住重点。利用职业病监测网络直报系统,对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导,及时了解在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上级卫生计生部门汇报,同时继续做好各类职业病报告卡的日常管理工作,按时上报、反馈本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直报信息。
    四、加强安监、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点职业病监测机构应加强同安监、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之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数据网络直报职能,以保证多种来源数据之间的关联和贯通,共享资源。多部门下发联合文件,监测机构可顺利收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资料、监测、体检数据,摸清职业危害现状。重点职业病监测机构可与安监部门协作,对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企业进行摸底调查。
    五、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率,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初检、复检率;加强对流动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避免危害重点人群脱离监控范围。
    六、数据收集质量与验证复核,加强对单位职业病报告和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及考核评估,建立监测人员、网络直报人员工作质量考核机制,以促进职业病报告和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全面开展。
     (作者供职于安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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