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9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对某宾馆进行检查,最后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2016年8月10日对该宾馆受委托人刘某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认定了该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住宿业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违法事实。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9日,某市卫生监督员依法对位于某市新区的某商务宾馆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宾馆不能现场出示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却正在从事为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活动,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于当日对该单位进行案件受理和立案调查。 后续调查证实,该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住宿业卫生许可证,擅自对外从事住宿活动,持续时间为2015年8月至案发。卫生监督员取得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该单位负责人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单位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对受委托人刘某的询问笔录1份等相关证据。 2016年8月11日,该案调查终结。该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住宿业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8月23日,某市卫生监督局对该案进行了合议。合议人员一致认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同意给予该宾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9月12日,主办该案的卫生监督员对该宾馆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该宾馆受委托人刘某于当日签收,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负责人审批,某市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10月14日对该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住宿业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宾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6年10月18日,该单位受委托人刘某签收了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缴纳了罚款。2016年10月19日,该案结案。
案卷评析 该案违法主体认定正确。在案件调查阶段,卫生监督员提取了该宾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该宾馆负责人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了该案的违法主体。 该案证据分类清晰。根据取得的证据,卫生监督员将其分为主体认定证据和违法事实认定证据。 该案程序合法,步骤完备。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合议、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步骤既实施了行政处罚,又保证了当事人应有的知情权、申辩权。
经验与思考 卫生监督员应创新工作方法。在目前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卫生监督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等方面,一般仅靠对当事人的询问进行,缺少其他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卫生监督员应创新工作方法,多方取证。 《××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公共场所某些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不太完善,影响了本案的处罚金额,导致罚款金额没有裁量的支撑,罚款金额较低。公共场所部分的裁量只是根据法条,而没有详细的裁量阶次。建议应制订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行政处罚更加合理有效。 (案卷由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