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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项目超范围被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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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丁宏伟 通讯员 陈 健 郑 勇 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上登记的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却超出核准的登记范围开展B超诊疗活动;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2月10日,护士超出期限仍在执业。 日前,驻马店市正阳县查处了一起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卫生监督员对当事人余某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6年11月7日,有群众举报称:正阳县袁寨乡鲁店村的“余某西医内科诊所”超出核准的登记范围开展B超诊疗活动。接到举报后,正阳县卫生监督员立即前往该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员检查发现,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登记的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该诊所购置有型号为“TY6858A-1X”的B超诊断仪,推车内放有两个数字化B型超声诊断仪探头,有微波手术治疗机;有两瓶已开启的耦合剂和32支元宫型含铜含吲哚美辛宫内节育器。 卫生监督员在调取“余某西医内科诊所”门诊病历时,发现上面有“刘某做B超”等字样。该诊所护士的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2月10日。对此,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笔录,并拍照取证。 依据上述违法事实,卫生监督员依据有关法律对“余某西医内科诊所”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B超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余某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使用未办理延续执业的护士在诊所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违反了《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工作,依据《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卫生监督员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26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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