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查看  第一版:要闻
PDF版查看  第二版:综合新闻
PDF版查看  第三版:临床荟萃
PDF版查看  第四版:特别报道
PDF版查看  第五版:中医要闻
PDF版查看  第六版:视界
PDF版查看  第七版:临证
PDF版查看  第八版:杏林
 
第八版:杏林
 上一版  
樱桃如玛瑙 颗颗挂枝头
至诚守志承岐黄
三七的传说
汉代的医事制度和律令
1
11 1 2026年5月21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上一期   下一期 
1
  汉代的医事制度和律令
 

□卜俊成

 

   秦朝灭亡后,公元前202年,刘邦在长安(今陕西省西安市)建立汉王朝,史称西汉。西汉时,实行的是郡国并行的地方制度,在朝廷之下,有郡和王国;在郡之下,又有县和侯国。今河南省黄河以北地区仍设置河内郡,并据有魏郡部分地区;黄河以南地区设置颍川郡、南阳郡、东郡(东郡治所在黄河北岸濮阳市,辖区跨黄河两岸);改三川郡为河南郡,改砀郡为梁国,改陈郡为淮阳国;增设弘农郡、陈留郡、汝南郡。
    西汉时期,医官中职位最高者为太医令(副职为太医丞),分属于太常与少府两大系统,这一设置承继秦制。《汉书》中明确记载,太常与少府均设有太医令丞,太常属官含太医令丞,掌医药行政相关事务;在少府属官中,太医令丞则侧重宫廷医疗服务。太常系统的太医令丞,其职责偏重医药行政与方药研制,下设“典领方药”与“本草待诏”两类专职人员:前者负责方剂的研制与宫廷用药保障;后者主要为皇家采集、鉴别药材。少府系统的太医令丞,则专司宫廷内部医疗服务。其属官及医员包括太医监、侍医等。
    其中,女侍医、女医、乳医专门为皇后、公主等女眷诊治疾病,乳医尤其擅长产科,在宫中及民间“乳舍”(相当于早期的产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两套太医系统并行不悖,共同构成了西汉较为完备的宫廷医疗体系。
    《风俗通义》记载了西汉时期设有“乳舍”的事例,这一记载反映出汉代民间产育场所的普及性。例如:“汝南周霸,字翁仲,为太尉椽。妇于乳舍生女,自毒无男。时屠妇比卧生男,因相与私货易,裨钱数万。”又载:“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两妇数月皆怀妊,长妇胎伤,因闭匿之。产期至,同到乳母舍,弟妇生男,夜因盗取之,争讼三年,州郡不能诀。”其中提到的汝南郡、颍川郡,均位于今河南省境内。故事中入院生产的产妇包括屠夫之妻,说明当时的“乳舍”并非仅为权贵服务,而是面向社会大众开设的,且“乳舍”作为专门的分娩场所,是汉代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
    2020年5月,河南省三门峡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在三门峡后川村古墓群中的一座西汉初年古墓中,发掘出土一件鹅首曲颈青铜壶。壶内装有约3千克的神秘液体,液体呈黄褐色,并有较多的杂质沉淀。后经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人员取样检测,确认该青铜壶内的液体为西汉早期的古酒,其中加入发灰和植物灰。这与湖南省长沙市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医学方书《五十二病方》中的相关记载颇为相符,表明该液体是一种可以止血、消炎的药酒,印证了西汉时期医药已发展到一定水平,且中原地区已实际应用此类方剂,与同时期敦煌市悬泉置遗址出土的医药方简所反映的汉代医药发展水平相呼应。
    公元25年,南阳郡豪强地主刘秀称帝,定都洛阳,史称东汉。东汉时,虽然实行的也是郡国并行的地方制度,但是州刺史部已由朝廷派出的监察机构变成了一级地方机构,形成了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权。在当时的河南地区,改淮阳国为陈国,河南郡改称河南尹,司隶校尉移驻洛阳;东郡、陈留郡、梁国依旧存在,分属兖州和豫州。
    东汉时期,中央医官体系有了重大调整,撤销了太常系统的医官编制,仅于少府之下设立太医令丞一人,秩六百石,总领诸医事务,其下属有员吏19人、医生293人,负责诊疗及相关工作;另设药丞、方丞各一人,分掌药物与医方,其中方丞的职责即为掌管医方,与文献记载相符。宫廷内从事医药的人员还包括太医、侍医等诊疗人员,以及尚药监、中官药长和尝药太官等负责药物修合与调试的官员。后宫中增设尝药太官,专司尝药之责。
    皇帝患病时,太医令丞率医官入宫合药,尝药监、近臣、中常侍、小黄门等皆须先尝,且每人的尝药量须超过该剂药量的十分之二,公卿朝臣亦需不间断问候起居。
    宫廷所需药物主要依靠各郡国进贡的名贵药材,如茯苓、紫芝、鹿茸、五味子等;若遇药材短缺,太医令丞则及时派员采购,如汉顺帝时曾因皇太子缺药而下令各郡县出珍药。朝臣亦配有官医,除大鸿胪配备五名外,廷尉、卫尉、太仆、宗正、大司农、少府各有一名。地方医事则由地方官自行管理,中央不再直接干预;各诸侯王国中设“医工长”,主管医药事务,如据《后汉书·第五伦传》记载:“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年),(第五伦)举孝廉,补淮阳国医工长。”这一记载反映了东汉诸侯王国医药管理的职官设置情况。
    官医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官僚统治阶层,但亦被指派为军中士卒、平民乃至刑徒诊病,如京兆尹陈龟曾派官医为平民治病;河南省洛阳市南郊出土的东汉范雍砖志记载:“右部无任勉刑,颍川颍阴(今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鬼薪范雍,不能去,留官致医。”即让满刑因病无法离开的病徒,继续留下来,由官府为他提供医治。敦煌市悬泉置、居延等地出土的汉简也记载,汉代边塞设有“医药所”,配备“医吏”“官医”,为戍卒提供免费医疗、巡诊服务,并建立病卒名籍和医疗档案。
    为应对疫病,东汉曾在疫病流行时设立临时医院,如东汉桓帝元嘉元年(公元151年),京师洛阳流行疫病,朝廷即派光禄大夫与太医巡视疫情。汉代尚未形成官办医学教育,官医主要从民间医药人士中选用,或临时延聘。
    汉代律令中关于医药的记载已相当系统,主要体现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等文献中。例如,《贼律》规定,医生若治疗不当致人死亡,或以毒药、食物等害命,一律按故意杀人罪处以“弃市”极刑;发现疫情时,地方长官必须立即派医诊视、登记病状,并对病家实行强制隔离,直到疫情解除,隐瞒疫情者“与盗同法”。
    针对囚犯与戍卒,《囚律》《兴律》明确要求官府提供医药,允许亲属为医者入狱诊治,无亲属者由官府派医。药材管理上,《田律》保护药用植物的采药季节,这是汉代保护医药资源、注重环境保护以预防疫病的体现,承继了秦代相关法律规定;《金布律》则要求官药支出必须登记、检验,防止伪劣药品的出现。此外,《贼律》严厉禁止使用毒药或蛊术害人,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皆处“弃市”。这些律令体现出汉代对公共卫生、医疗责任及弱势群体医疗权的制度化保障,其处罚之严厉在后世法典中较为少见。

 

 
2008-2012 YYWSB.COM All Right Reserved
医药卫生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