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 治安管理指南 4.5.20 室外的主要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 4.5.20.1 人防:治安人员巡视频次不超过2小时一次。 4.5.20.2 物防:治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20.3 技防: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4.5.21 挂号处 4.5.21.1 人防:治安人员巡视频次不超过2小时一次。 4.5.21.2 物防:铁钢门、隔离窗口,治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21.3 技防: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4.5.22 行政办公区域 4.5.22.1 人防:设立门卫,工作时间内有人值守。 4.5.22.2 物防:铁钢门,门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22.3 技防: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4.5.23 电梯轿厢内和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区域 4.5.23.1 人防:治安人员巡视频次不超过2小时一次。 4.5.23.2 物防:治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23.3 技防: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4.5.24 太平间区域 4.5.24.1 人防:治安人员巡视频次不超过2小时一次。 4.5.24.2 物防:钢铁门,钢铁窗,治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24.3 技防:门外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4.5.25 机动车停车库(场)区域 4.5.25.1 人防:专职车辆管理人员分区域负责,引导车辆停放、疏导交通,治安人员巡视频次不超过2小时一次。 4.5.25.2 物防:必要区域设置隔离带、摆放锥筒、安装指示标识。 4.5.25.3 技防:出入口和内部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对车辆通行状况进行监控,且应安装停车库(场) 安全管理系统,停车库(场)内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 4.5.26 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处 4.5.26.1 人防:专职车辆管理人员值守,治安人员巡视频次不超过2小时一次。 4.5.26.2 物防:规划停车区域。 4.5.26.3 技防:为防止非机动车充电区域因用电相关问题(电流过载、电线老化、电瓶自燃等)引发的火灾风险,建议采用安防、消防联动技术防范手段,增加热成像测温技术,可在火灾第一时间报警。 5 运行管理 5.1 视频监控系统 5.1.1 设置要求 5.1.1.1 应建立集中管理的安防监控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监控分控中心,安防监控中心和监控分控中心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 5.1.1.2 安防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平台,实现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一键报警、电子巡查、安检等子系统的综合应用管理,管理平台的故障不应影响各安防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5.1.1.3 管理平台应具有系统管理、权限分配、电子地图、信息共享、系统联动、预案设置等功能,并具有向上一级管理中心联网的接口。 5.1.1.4 有多个院区的医疗和疾控机构,各独立院区应分别建立安防监控中心,宜通过管理平台与集中管理的安防监控中心联网。 5.1.1.5 在安防监控中心内,设备间与值守操作区宜分开设置,且两个区域之间的传输线缆应采取保护措施。 5.1.1.6 安防监控中心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的相关规定。 5.1.2 管理要求 5.1.2.1 安防监控中心应设定视频监控图像监视查看权限,应有设置内部视频和医患隐私图像遮挡功能。 5.1.2.2 安防监控中心机房的服务器、存储器、备用电源、交换机、摄像机、报警器等设备应由安防监控中心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并负责。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