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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放射诊疗申请资料时,应提供什么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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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第二十二条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上述条款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履行对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放射工作场所检测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义务。相应的,在医疗机构提交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资料时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中第三条,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告,应理解为提交本年度的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检测报告(含场所)、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验收检测或状态检测报告)。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因此,若医疗机构未提供当年度检测报告的,受理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要求申请单位补齐补正,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的,则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放射诊疗工作场所为新、改、扩建放射诊疗项目的,应要求其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定特殊规定的,可按照省规定执行)。 (据《放射卫生监督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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