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副本,《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校验;核实核医学诊疗项目(包括设备)是否在放射诊疗许可项目范围内;核实现场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所使用的核素是否在许可项目明细表中,有无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是否按规定进行二级诊疗科目登记。 检查是否有放射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是否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放射卫生管理人员;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检查放射卫生管理档案(检查内容详见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卫生管理档案监督检查要点)。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核医学项目施工前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是否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场所是否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使用的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状态检测,检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是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检查现场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是否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检查证书记录的健康检查、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相关信息。 检查在场放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如: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以及培训档案,核实在场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以及培训,是否符合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告知职业病(放射性)危害的真实情况。 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否有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是否及时予以安排;有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是否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是否书面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检查书面证明材料。 场所布局是否合理,如一端是放射性物质贮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治疗室等。 场所入口处、分装室、给药室、检查室、治疗室等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分装室、给药室、检查室、治疗室等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设有工作状态指示灯,指示灯能否正常工作。 I类场所室内地面地板与墙壁无裂缝,设有抽风机,Ⅱ类场所室内有良好的通风;房间内是否堆放与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 I类场所和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医疗机构是否设有放射性污水池。 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药物所用通风橱有足够的风速,排气口是否高于本建筑物的屋脊。 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具有挥发性的放射性物质时是否在通风橱内进行,通风橱是否备有活性炭过滤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 是否配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是否有电离辐射标志;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是否避开工作人员工作和经常走动的区域。 在控制区和监督区内不得进食、饮水、吸烟,也不得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件。 操作放射性药物时是否在衬有吸水纸的托盘内进行,工作人员是否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检查表面污染水平监测,核实从控制区取出任何物件和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工作室前是否作表面污染监测,如其污染水平超过相应的导出限值是否采取去污措施。 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场所是否定期进行放射防护监测,贮存的放射性物质是否使用专门容器,贮存的放射性物质是否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放射性污染擦抹试验结果等。 接受治疗的病人是否使用专用便器或专用浴室和厕所。 开展低能γ光子粒子植入治疗的粒子源贮存是否符合要求,贮存粒子源的铅罐是否放置在保险柜里,是否有详细的登记记录。 (据《放射卫生监督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