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8月3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随机提取该院心电图室心电图报告1张,报告上显示诊断医师签名为付某、朱某。但该院提供的朱某《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显示注册范围为内科,现场不能提供付某相关资质证明。 卫生监督员在对该院皮肤科进行检查时,该诊室内执业人员为王某,其提供的《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显示注册范围为病理专业。 该案经受理立案后,进一步调查认定,该院使用朱某、王某两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卫生监督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该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卫生监督员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相关规定,卫生监督员于2018年11月2日对该院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院于2018年11月8日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内容。2018年11月12日该案结案。
●案卷评析
卫生监督员经过调查,询问该院授权委托人及两名涉案医师,朱某、王某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是由医院安排,非擅自而为,故违法行为主体仅为医疗机构。该院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作为行政处罚主体,主体认定准确。 该案在调查过程中,王某取得皮肤科专业卫生中级任职资格证书和病理专业卫生高级任职资格证书,朱某取得心电诊断专业任职资格证书。该院作为基层医院,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短缺,考虑到基层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以及该院使用朱某、王某两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这一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朱某、王某符合多专业注册条件,最终决定依法从轻处理。 本案的行政处罚主体准确、程序合法,处罚裁量适当,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思考与建议
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些争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故认为违反条款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有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这一条款作为违反条款。因该案中两名涉案人员均有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任职资格证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作为违反条款稍显牵强。 随着电子化病历的发展,三级医疗机构普遍使用电子签名,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不少基层医疗机构受条件限制,尚未实行电子签名,有手写签名,有机打签名,也有在报告单打印上手写签名。该案中现场拍摄的心电图诊断报告单中的医师签名经现场核实分别为机打签名和打印单上手写签名。在信息化高速发展背景下,如何规范医师签名并保证医师签名的效力及真实性,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难题。 办案人员积极与该院医务科沟通,督促其为两名医师办理多专业注册相关手续。该案结案后,办案人员查询医师注册网站,王某已加注了皮肤病专业。卫生执法人员应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服务型执法的要求,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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