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加速器,一般特指最大能量在50Mev(兆电子伏特)以下的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不包括制造放射性药物的回旋加速器和用于放射治疗的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根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用加速器放工作场所建设项目属于危害严重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上述规定,在对医疗机构的医用电子加速器放射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首先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资料完备、有效,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方可组织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医用加速器的放射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现场评审和验收由技术评审专家组负责,应参照《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6-2011)的规定执行,专家组及监督员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放射治疗场所是否进行放射防护检测,检查检测报告单,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要求;性能检测指标是否完整;防护指标检测是否完整。重点关注技术指标:辐射输出剂量偏差、重复性、线性、日稳定性、均整度、对称性、半影、辐射质、等中心偏差、泄漏辐射以及机房防护等。2.放射治疗质量保证设备配备情况,检查是否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等。3.现场人员考核和模拟操作评价模拟治疗过程中,是否有2名以上放射治疗操作人员,是否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患者情况,是否有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现场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个人剂量仪。4.工作人员资质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如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5.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检查,在入口处、治疗室或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治疗室进出口是否设置工作指示灯,并检查是否正常工作;检查各种安全联锁和门机联锁、挤压保护、防护门强制手动开关等,是否正常工作;检查对讲装置和监视系统工作情况,专用监视器是否图像清晰可见,对讲系统能否进行正常交流;检查治疗室通风系统是否正常工作,是否符合相应的通风换气次数要求;治疗室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控制台和治疗室内应分别安装紧急停机开关;设备是否具有双道剂量监测系统;治疗室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4次。 (据《放射卫生监督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