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情简单,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值得基层卫生监督员学习参考。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19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在该市某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地上放有蓝色塑料桶,桶内放有使用过的带血棉签、注射器外包装袋、纸盒等物品;该卫生室治疗室冰箱内放有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现场不能出示抗菌药物批件,卫生监督员随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当天,卫生监督员对该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以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后续调查询问,该卫生室负责人黄某承认,没有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容器,也承认没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进行静脉输注。 2017年4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卫生监督员合议后认为,该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卫生室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7年5月16日,该市卫生计生委对该卫生室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7年5月27日,该市卫生计生委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无异议,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证据充分
该卫生室办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一家合法执业的个体医疗机构,是该案中违法事实行为实施的主体。该案通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相互证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
当事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该案中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鉴于该卫生室的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不大,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该案中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鉴于该卫生室的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不大,做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该案主体是居委会卫生室,运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居委会卫生室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合适?在2010年《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因此,对居委会卫生室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思考与建议
卫生监督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取证充分、全面,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程序合法,文书使用规范,并善于总结卫生监督执法的规律,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坚持公正、公平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律程序,根据情节适当裁量,使当事人在接受处罚时,能够做到心悦诚服,并积极整改,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达到了监督执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