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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中医药 “保护”要当先
应构建新型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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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整体辨证与局部辨证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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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8年4月17日 星期二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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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承中医药 “保护”要当先
 

传承中医药  “保护”要当先

    我国中医药有几千年的历史,对我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健康做出过巨大贡献,是“一个伟大的宝库”。中医药的发展,离不开学术的传承。组织开展中医药学术传承,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职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中医药学术传承人应当具有使命意识,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
    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针灸、中药炮制技术、中医正骨疗法等9项传统医药项目,已于2006年列入由文化部确定并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学术传承项目,同时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传承并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的医药卫生知识,包括中医药理论知识、中药方剂、诊疗技术,以及与中医药传统知识有关的药材资源、中药材加工炮制技术、中医药特有标志符号等。由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遭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传统知识来源国开始感受到保护传统知识的重要性,国际上逐渐对传统知识保护达成了共识。通过中医药立法建立健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对于保护我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应由国家作为主体,建立并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不言而喻,在中医药传统知识里面,有一部分是长期保密的、不处于公共知识领域的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比如云南白药、片仔癀等),应根据不同密级,做好行业内中药保护品种相关制度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对特殊中药品种进行特殊保护,这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的需要。
(据《<中医药法>释义》)

《中医药法》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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