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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放射防护被罚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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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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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视放射防护被罚12万元
 

    现在,部分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工作中缺乏对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特别是忽视对介入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案情回顾      2015年某月某日,某卫生计生委执法人员前往某医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放射介入室发现介入手术登记本中登记有“患者李某,手术名称:经皮椎体囊扩张成形术;手术医师:刘某”的记录。随后,执法人员到该院医务科查看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文件、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该院不能现场提供刘某的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调取了相关证据。
    该院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刘某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院已在案发后停止刘某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并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某省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综合裁量为“从轻”阶次,予以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某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佩戴个人剂量计,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院已在案发后积极联系个人剂量检测机构,并为刘某配备了个人剂量计,根据《某省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综合裁量为“从轻”阶次,予以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该院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院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完全履行,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该案调查取证主要围绕以下亮点进行:
    第一、对刘某进行“经皮椎体囊扩张成形术”行为的调查,执法人员调取了该院介入手术登记本、手术通知单、患者李某的住院病历档案及手术记录。执法人员对刘某本人、该院骨科主任杨某进行询问,证实了刘某开展了此项手术,同时也调取了该院介入放射工作人员一览表,进一步证实了刘某是该院介入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对该院没有安排刘某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也没有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的情况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要求该院提供刘某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个人剂量检测报告,该院在关于刘某从事骨科手术的说明中称“因管理遗漏,没有对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没有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不能提供其上岗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个人剂量监测报告”。这一点在对刘某、骨科主任杨某和医务科主任张某的询问中也得到了证实。

经验与思考      该案在办理中有2个亮点,对于类似情况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是召开法律(放射)咨询专家组会议集体讨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但以上两个法律法规在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一致,尤其是处罚金额规定上差距较大。为了慎重起见,经报某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召开法律(放射)咨询专家组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了法律适用及本案案情,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是申请案件办理时间延长3个月。因该案可能涉及启动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听证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法定程序。因此,监督机构向某卫生计生委书面请示将该案办案时间延长3个月。某卫生计生委在召开委务会审议后同意延期,并下发会议纪要予以确认。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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