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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备案擅自开展活动将面临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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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杨冬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科研、教学工作和任务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保障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近日,河南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对29家省直管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内容进行逐项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取得《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证明》开展相关检测工作。据河南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医疗监督科吴红霞介绍,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将每年的备案情况汇总后上报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吴红霞表示,针对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取得备案就开展活动的现象,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可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吴红霞提醒,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建筑布局流程不合理、配备设备不齐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细节问题,也会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带来严重的生物安全隐患。 针对此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河南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向相关机构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积极向省卫生计生委汇报进行协调。此事引起了省卫生计生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向全省下发备案文件通知。 针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大多数工作人员不能持证上岗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了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截至目前约1500人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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