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了伪劣仪器,还受了处罚,咋维权? 本报记者 徐琳琳 王 平
近日,发生在新乡市封丘县冯村乡某村卫生室的一件事,让该村卫生室负责人马大夫十分头疼。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马大夫的爱人王某也是一名乡村医生,夫妻二人共同在自己村的村卫生室工作。2016年,王大夫外出接受全科医生培训。在接受培训的过程中,王大夫一直想着如何为基层妇女的健康做些贡献。 2016年11月,王大夫请同学杨某帮忙在网上买了一台电子阴道镜、一台红光治疗仪。其中,一台电子阴道镜的价格是4200元,一台红光治疗仪的价格是1800元,共计6000元。在购买仪器的时候,杨某向卖家询问资质和发票的事,卖家当时承诺仪器的资质证书和发票随货品一起寄过来。但等收到货品后,王大夫却没有收到发票和资质证书,后来多次向卖家索要,但卖家一直推脱,加上王大夫在外培训还没有结束,在网上购买的仪器也就一直放在家里。对这个事儿,王大夫也就没有特别上心。 后来,王大夫本家的亲戚身体不舒服,要求王大夫给她看病。王大夫打开机器,这才发现仪器有问题。王大夫赶紧联系卖家,请他们补发发票与资质证书,并且要求派维修人员来修理仪器,卖家却一直推脱。刚开始,王大夫与卖家联系,卖家还通过电话指导王大夫使用仪器。后来,王大夫再打电话,卖家的电话就一直无人接听。新买的仪器成了废品,王大夫本想投诉他们,但又没有精力,就想吃个哑巴亏算了。因此,仪器就那么一直放着。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后来,派出所民警追查货品发货单时找到王大夫家。夫妻二人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买的是假冒伪劣仪器,也终于明白卖家为啥迟迟不给他们邮寄资质证书和发票了。王大夫想,既然是这样,那民警就会帮助自己维权。 后来,派出所民警经过调查后,把案件移交到封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封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该村卫生室立案调查,并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登记制度。 ——— 专家点评 ——— 在本案中,村卫生室购买医疗类商品的民事行为,却导致其成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处罚关系)中行政相对人(被处罚人)的后果。何以如此?又有哪些维权措施? 一是王大夫邀请同学杨某帮自己在网上购买两台医疗类物品,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视为委托。从结果来看,杨某为王大夫购买的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导致王大夫的村卫生室被行政处罚。《合同法》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若符合法定条件,王大夫可向杨某行使求偿权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二是杨某购买医疗类商品的行为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根据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医疗类商品的生产厂家涉嫌假冒生产,那么,为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审查核实义务,就成为王大夫能否将其与生产厂家一起列为共同被告的认定标准。 三是本案中,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村卫生室进行处罚。从程序上讲,《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若干情形,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若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本案中,该村卫生室可以主张如下理由:王大夫多次催告,但厂家仍不提供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致使自己无法履行查验义务,而不是自己不愿履行;该医疗类商品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不符合处罚程序所针对的“使用行为”等。 综上所述,因医疗类商品,尤其是一些特种医疗器械事关生命健康,因此在销售、使用方面国家要求较严,广大乡村医生朋友一定要熟悉相关规定,避免法律风险,使自己的执业行为更有安全保障。
(河南省中医院医患协调部 上官文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