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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7月1日起实施 “备案”为中医诊所准入和中药管理“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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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7年7月4日 星期二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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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法》7月1日起实施 “备案”为中医诊所准入和中药管理“松绑”
      本报讯 (记者索晓灿)中医诊所准入管理变“审批”为“备案”,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管理,由“许可”改为“备案”……7月1日起实施的《中医药法》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以及中药保护等管理制度方面,为中医诊所准入和中药管理“松绑”。
    《中医药法》是我国首部为中医药事业振兴而制定的法律,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共有9章63条,内容涉及法律名称、中医药发展方针、中医药管理体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等9个方面。
    《中医药法》明确,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目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具体内容正在征求意见。
    《中医药法》还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后,相关人员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这一规定,为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考核效果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的程序、方式等目前正在细化和明确。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变“审批”为“备案”、变“许可”为“备案”,以及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能够通过考核取得行医资格的相关规定,是制度创新,是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旨在大力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这些制度创新,是建立在风险可控前提之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对于违反《中医药法》的行为,《中医药法》明确了惩罚措施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医药法》的出台,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这一中华民族的瑰宝,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传承和弘扬中医药,对于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作用。
    《中医药法》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带来了希望,也带来了责任。《中医药法》的执法主体比较多,除中医药主管部门外,还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农业部门、工商部门等。确保《中医药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各个部门协调配合。
    目前,河南省已经制定实施了《中医药法》的学习和宣传相关措施,河南省中医管理局也正在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充分沟通,配合开展立法调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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