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而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是比较常见的案例。一般说来,案情简单,案值较小。本案主体认定准确,证据收集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在放射诊疗卫生监督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27日,某县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员对该县某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过现场调查取证,卫生监督员确认该卫生院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所提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核准登记的科目有X线诊断专业。当天,该县卫生计生委经批准立案,确立了案件的主办人员。 卫生监督员经过补充调查,提取相关证据,该案件于5月20日调查终结,5月27日进行合议,某县卫生计生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3年版)对该卫生院作出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放射诊疗工作。卫生监督员下发事先告知书后,并于5月31日对该卫生院送达决定书。 该卫生院因为财务结报工作期限的制约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于6月5日向该县卫生计生会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后于6月30日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本案经监督人员回访检查,该卫生院已整改到位,于6月30日结案。
案卷评析 卫生监督员在对本案进行调查时,注意对现场和相关证据及时进行拍照保存,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在后续调查中,卫生监督员提取了上次当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该卫生院存在逾期未改的情形,对处罚时的情节认定和处罚裁量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本案在结案前,案件承办人及时对该卫生院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确保该卫生院整改到位后予以结案,体现了案件回访制度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经验与思考 本案仅仅是对卫生院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了处罚,而对于该案中的X线机房是否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进一步调查,在案卷中也没有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本案的不足之处是,作为证据出现的当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复印件上没有注明它的出处,使得该证据缺少溯源性,仅在询问笔录中提到。 (案卷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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