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该案比较典型,是应用《职业病防治法》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进行卫生审查进行的处罚,程序比较复杂,罚款额度较大,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作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能办理此类案件,在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监管中有着较大意义。
案情回顾
某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员于2015年12月10日对某县人民医院分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改建的介入放射科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了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15日改正。卫生监督员于2016年3月4日再次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仍未进行整改;于4月28日将案件移送给某县卫生计生委。 某县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5月5日对该案进行了受理,5月9日立案,并在当天对该院存在的以上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和确认。 某县卫生计生委对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合议,于5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听证要求于5月18日送达听证通知书,5月26日依法举行了公开听证;根据听证笔录,做出了听证意见;进行了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2016年6月13日,某县卫生计生委经审批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警告、罚款103000元的行政处罚。某县人民医院分院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自觉全部履行,该案依法结案。2016年6月24日,本案查处结果向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函告某市卫生计生委。
案卷评析
整个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该案证据较多,包括主体资格、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人员资质材料、整改资料等多方面的证据,从多角度充分证明违法行为,证据链比较完整。 案件法律法规适用准确,裁量适当。在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时,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裁量适当。 本案在合议记录中出现了“消毒供应室、污车清洗间、医疗废物暂存点”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但是在整个案卷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取得的证据中,都没有此项内容,并且在案卷中对此也缺少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经验与思考
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但是《民法通则》效力高、适用范围广。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的法律,以《民法通则》规定较为适宜。建议省卫生计生委法制机构在修订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时候,将此项规定修订为与《民法通则》相一致较为妥当。 (案卷由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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