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区框架不断拉大,新建居民小区的生活饮用水监管存在诸多盲区。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应生活饮用水的案件。
案情回顾 某市一个小区的居民反映,家中自来水水质浑浊,有咸味,水发黄,有沙子,烧开后茶锈较多。小区居民把水样送到某市疾控中心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水样的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等不合格。有举报称,该小区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个小区,使用自建设施向小区居民供应生活饮用水,没有相关审批手续。随后,某市卫生计生委对该公司开发的小区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证进行查询,结果显示其未办理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证。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卫生监督员遂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 2016年4月21日下午,某市卫生计生委的3名卫生监督员携带快速检测设备,并协调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携带取样设备,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进行现场检查。 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小区自建有集中式供水设施,向小区内181户500余人供应生活饮用水,无卫生许可证;管供水人员陈某无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上岗从事供水工作;小区井房设于2号楼北侧西部平房内,门窗加锁防护,房内设某牌无塔供水器1个,容量20吨,设滴洋过滤水处理设备2组(玻璃纤维罐),未配备水质消毒设备。卫生监督员询问有关人员和调查得知,该小区供水设施供水前未申请卫生部门竣工验收,自2011年10月起供应该小区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现场对该小区2号楼一单元西户末梢水进行快速检测,结果显示:余氯含量为0.00毫克/升、二氧化氯含量为0.00毫克/升、浑浊度为0.63NTU(浊度单位)。同时,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现场采集了水样并带回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2016年5月25日,市疾控中心出具水质检测报告,显示该小区饮用水中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和余氯含量均不合格。 卫生监督员合议认为:当事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3年版),依法分别给予罚款3000元、1000元、1000元,合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卫生监督员依程序报请法制审核和处罚审批。 卫生监督员收集到的证据有:2016年4月21日现场笔录1份; 2016年4月21日对管供水人员陈某的询问笔录1份;2016年4月21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0张;市疾控中心出具的该小区生活饮用水水样抽检报告1份;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证明1份。 2016年6月12日,某市卫生计生委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16年6月15日提交了《关于某小区生活饮用水情况陈述》。卫生监督员对其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显示其无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2016年7月6日,某市卫生计生委按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年7月18日,当事人提交了资金紧张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某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同意。2016年7月25日,当事人全额缴纳罚款,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2016年8月2日,卫生监督员现场复核检查,发现该小区已接通市政管网供水。2016年8月10日,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卫生监督员发现案件线索后,通过截图获得了网络投诉的图文材料,然后对当事人是否办理卫生许可证进行了查询,取得了初步证据;到达现场后,进行了全面检查,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进行了水质现场快速检测,疾控部门采集水样并带回实验室检测,用检测报告证明了当事人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证据环环相扣,证据链条完整。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对当事人的各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处罚文书条理清晰,体现了说理式执法、服务型执法;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意见,逐条复核;针对小区居民的饮用水需求,协调供水部门铺设市政供水管道,彻底解决了小区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隐患。 以上这些方面,充分体现了卫生监督员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展现了卫生计生部门“寓服务于执法,在执法中进行服务”的服务型执法理念。 当事人缴纳罚款并不是结案的首要条件。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在当事人缴纳罚款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又进行了现场复核,确认当事人已经完全改正了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督促当事人彻底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
经验与思考 本案中,某小区的自建供水设施于2011年年底投入使用,卫生监督员却一直没有掌握相关信息,直到此次开展网络舆情巡查,才查出了这一违法行为。像这样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远不止一起,如何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在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行为并防控危害的发生,值得思考、亟待解决。 本案中,当事人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等3项一般化学指标和余氯含量(消毒剂)指标检测不合格,但其微生物指标检测合格。对当事人消毒剂指标检测不合格而微生物指标检测合格的情形,在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和处罚裁量标准界定的情况下,卫生监督员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了处罚。本案办理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准确把握和运用了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出较高的业务素质。 (案卷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