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这是一个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的案例。相关人员严重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警告逾期仍不改正,受到了处罚。
案情回顾
2015年12月26日,某市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新建放射诊疗项目——新建CT室、DR(数字X光机)室、数字胃肠室及介入手术室等——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对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院立即停止放射诊疗工作,并下达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责令其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院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遂再次当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院立即停止正在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并进行了立案。 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后认定,某医院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新建CT室、DR室、数字胃肠室及介入手术室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16年3月17日,经过合议,执法人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使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3年版)》,对该院作出了“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5月12日,该院按时缴纳罚款,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 本案经过两次调查和多方查证,执法人员对某医院“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3月1日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持续使用相关设备”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具体包括该院提供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该院正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以及诊疗患者的登记表照片、该院制作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宣传册、执法人员两次检查期间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以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本案证据充分。基于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院违法行为性质的判定准确,为案件及时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 法律适用准确,裁量适当 本案的受理、立案、调查、合议、处罚告知、送达、正式处罚、第二次送达以及罚款的收取等,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程序合法。本案中,执法人员首次发现某医院违法行为后的处理是正确的——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责令其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院进行检查时(已经超出整改期限)发现其违法行为仍未改正,遂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同时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使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3年版)》,确定了违法等级,然后对其下达了“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以法律规定的最低限(10万元)处罚,执法人员也是考虑了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到位及国家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合议人员集体讨论后确定,体现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访检查、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执法人员并没有认为案件就此完结,而是在一段时间后到该院进行再次检查,指导该院及时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直到该院获得竣工验收许可后才予以结案。这些都体现了“服务是根本,执法是手段,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落实放射卫生相关规定”的放射卫生监督执法目的。
经验与思考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重证据、重法规、重程序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大家的重视。 第一,执法人员只查证了某医院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但是对该院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查落实,给出合理的情况说明,也没有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这不能不说是本案的一个疏忽。 第二,在收集能够认定某医院违法事实的证据时,执法人员只收集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CT机、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正在使用的照片,没有收集DR、数字胃肠机、移动C形臂机正在使用的照片。如果执法人员能取得正在接受相应放射诊疗患者的配合,得到他们的证词和收费单据等资料,证据链就会更加完整。 第三,本案中,执法人员在首次检查发现某医院的违法行为(2015年12月26日)后,未能持续对该院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并督促整改,而是在两个多月后(2016年3月1日)才再次进行检查,导致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如果在此期间发生放射诊疗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这也提醒执法人员在今后的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者的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此外,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应重点加强对违法人员的指导与教育,提高其依法执业意识,责令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不断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放射诊疗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坚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案卷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