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永胜 通讯员李 帆)日前,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取消“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审批。 《办法》明确,无论是公办还是社会办的医药机构,均可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考察评估、协商签约,实行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最终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作为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 “这体现了‘宽进’的要求,以便在更大范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日常购药和就诊服务。”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但“宽进”并不等于无限制进入,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察评估、公示公告、协商签约、协议备案。具体来说,依法成立的各类性质的医药机构均可根据签约条件,自愿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一法人(负责人)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被暂停或3年内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及其职工未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严管”是《办法》的另一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切实拓宽监管途径,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协议双方的监督和管理。 《办法》发布前,已经确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继续有效,医保经办机构可在协商的基础上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限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年一签。在协议期限内考评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不再重新评估,直接续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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