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晓娟)记者7月6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获悉,该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胶囊剂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药用明胶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药典》规定的工艺生产,严禁用工业明胶假冒药用明胶;胶囊剂药品、食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用胶囊批准文号的企业采购产品。 《通知》指出,药用明胶生产企业产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药用明胶,严禁用工业明胶假冒药用明胶。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明胶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药用明胶,其生产的空心胶囊只能销售给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生产企业和有制剂配制资质的医疗机构。 胶囊剂药品、食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购进的每批药用明胶、药用胶囊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食品每批产品出厂销售前要进行全项检验并应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放行前,所有生产和检验记录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抽验力度,对辖区内非法生产行为线索加强排查;落实举报奖励政策,对于举报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并查实的,一律按上限奖励举报人。 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要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现假冒食品药品流入销售和使用单位的,要第一时间通知地方监管部门对涉案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发现重大案件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发现和查处生产销售假冒食品药品的黑窝点,深挖购销渠道和流向,彻底打掉制售假冒食品药品的犯罪链条;对本行政区域内制售假冒食品药品违法行为长期没有发现的,或发现后打击不力的,要追究监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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