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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准绳裁量依据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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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指导意见出台 本报讯(记者 胡晓军)记者近日从省卫生厅获知,目前河南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指导意见已经出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凡有裁量内容的,应当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裁量的根据和内容。 河南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履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义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认定违法行为的等级,告知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一案中,同一违法主体存在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河南规定,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是进行卫生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类法律文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调查取证时,要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充分收集证据,查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规范文书书写,为正确、合理裁量提供依据。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写清案件的经过、结果和对违法事实的分析认定、违反的法律条款,列明已经查证属实、对案件处理有关联的所有证据。在对违法事实和案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裁量、认定违法行为的等级,提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 河南还规定,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打印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同时,为适应执法工作需要,增加“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续页”,供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合议记录、听证笔录等文书需要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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