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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学习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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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57.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多少日内请求复查? 答: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58.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多少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答: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59.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多少日内请求复核? 答: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60.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多少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答: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61.对什么样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核机关、单位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日提出复核的期限内。 62.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否被受理? 答: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63.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有何救助渠道? 答: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未完待续) 稿件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信访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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