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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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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2年8月18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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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问答
  (接上期)
    43.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什么?
    答: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4.如何理解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答: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就是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45.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答: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6.对信访人提出的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应如何处理?
    答: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47.信访人反映的哪些情况、提出的哪些建议意见,应给予奖励?
    答: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8.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应如何办理?
    答: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49.应如何对待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
    答: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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