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协议委托”医学检验、影像、病理诊断等服务 □刘笑天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中有这样一段表述: 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如果是为了减少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为什么不修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消医学检验、影像、病理等必设科目,而是通过“协议委托”方式设置相关诊疗科目,两种方式有何区别呢? 通过“协议委托”方式,可以得到: 一是强调委托方的主体责任。“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服务的前提是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这是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委托”转移责任。 二是保持医疗机构功能完整。通过“协议委托”设置诊疗科目,使医疗机构继续符合基本标准,保持基本功能完整,保证区域内群众能够享受相应的医疗服务。 三是推进医疗服务同质化。通过“协议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可以提升同质化的医疗服务,促进检查结果互认,减少患者重复检查,减低医疗费用。 关于接受“协议委托”的机构,如何理解“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呢?从上述政策取向,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一是合法性。相关机构必须有必要的检验、病理诊断、影像等诊疗科目,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是先进性。接受委托方有较强的相关业务能力,如独立设置医学检验实验室、肿瘤医院的病理科、区域医疗中心的影像科等,应当明显高于委托方原有的业务水平。 三是可及性。接受委托方有能力认真落实委托协议,提供相应医疗服务。如果为了应付而委托超远距离或缺乏足够精力提供服务的机构,则达不到应有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