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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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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主要区别如下: 1.法律依据不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规定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9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 2.法律性质不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30条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由此可以看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证据保全措施,是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3.使用目的不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保全证据,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全的取证措施。“查封、扣押”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4.解除期限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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