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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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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学礼(身份证号:412728195203031698): 经查实,你自2019年10月11日在郑州市二七区佛岗新居小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中医诊疗活动,且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又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19年12月16日对潘学礼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二卫医罚〔2019〕021号),给予潘学礼:1.没收散装药品176袋、中草药柜3组、中草药调剂台2组、煎药包装机(型号:BLY-T2)一台;2.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潘学礼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学礼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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