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22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对该市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幼儿园南侧有“某早教水育中心”字样的门头,在建筑物入口处见早教入园登记本,建筑物内有宽6.5米、长12.5米的一个游泳池。 卫生监督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游泳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员提取了该幼儿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该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因此案尚需进一步调查,卫生监督员建议立案,请示领导批准后交由该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公共卫生监督科承办。 经过该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公共卫生监督科卫生监督员调查和对该幼儿园被委托人陈某的询问,卫生监督员查明,该早教水育中心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卫生监督员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认定该早教水育中心的设置者该市某幼儿园为违法主体。自2018年9月1日起营业至案发之日2018年11月22日无卫生许可证经营游泳馆未超过3个月,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期间未受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根据本案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卫生监督员结合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规则等相关制度,经合议认为,该游泳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营业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做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幼儿园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陈述申辩;后又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缴纳了罚款。卫生监督员于2018年12月3日对该幼儿园违法行为进行回头看,该单位已停止营业,本案结案。
● 案卷评析
本案发生在学校内,该场所以此和宣传品名称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发现,该早教水育中心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当事人为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无论无证生产经营者以任何名义(字号招牌、宣传名称等)对外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均不得将其对外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名义作为责任主体认定,只能以设置者(单位或个人)为责任主体。因此,本案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认定当事人为该早教水育中心的设置者该市某幼儿园。 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是公共场所的普通案例;但执法人员能够通过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等情况,依法做成合规的处罚,值得学习。
● 思考与建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但是学校内的公共场所种类众多,经营形式也多样,有供师生内部使用非经营的(如图书馆),有校内承包经营仅供校园师生使用的非营利的(如学生浴池),有学校兼顾教学和经营的(如游泳池),本案的当事人就是此类。当事人因有经营行为应该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对本案的处罚无争议。但是,针对非经营型和非营利型公共场所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学校是否符合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构成要件?如不符合如何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办理卫生许可证?这些问题都有待商榷。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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