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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提交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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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天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天内,做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上述条文明确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必须由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施工。 (据《放射卫生监督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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