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7月23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在对该市某医院影像科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该院影像科2018年7月22日在对患者王某进行胸部正位摄像检查时,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该患者邻近敏感器官和组织(甲状腺)进行屏蔽防护。针对存在的问题,卫生监督员现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该案受理、立案后,2018年7月24日,卫生监督员分别对该院影像科主任冀某、影像科工作人员路某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现场收集了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等相关证据。调查核实该院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该院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卫生监督员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部分的相关规定,认为该院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该院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卫生监督员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向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后,逾期该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该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8年8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院于2018年8月15日自觉交纳了罚款,并自愿放弃申辩的权利。2018年8月20日,该案结案。
●案卷评析
该案是卫生监督员在对该市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该院影像科2018年7月22日在对患者王某进行胸部正位摄像检查时,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该患者的敏感器官和组织(甲状腺)进行屏蔽防护。现场查看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因此,对该院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正确的,其违法事实是清楚的。 卫生监督员在该院影像科拍片室电脑存储设备里调取患者王某胸部正位片显示,该患者王某进行胸部正位摄像检查时,未对患者甲状腺进行防护;对该院影像科主任冀某、影像科工作人员路某各制作询问笔录1份。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了该院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该患者的敏感器官和组织(甲状腺)进行屏蔽防护的事实,并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对该院进行了行政处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文书制作比较规范。 卫生监督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针对该院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回头看,制作了《行政案件回访表》,经查该院已改正违法行为。通过回访,提高了案件的完整性,诠释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内涵。 该案主体认定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制作规范;对违法事项进行追踪落实整改,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思考与建议
该案以国家标准、规范为技术依据,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是我国卫生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放射卫生监督执法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依据。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引用国家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作为案件中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支撑和依据。《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规定,注意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避免非检查部位受到有用线束的照射,以减少眼睛、甲状腺、乳腺、活性骨髓、卵巢等放射敏感部位受照射。上述内容很好地说明了邻近照射哪些是敏感组织和器官。通过引用《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及“邻近照射野、敏感组织和器官”明确定义,从而进一步对该案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做到有的放矢,依据充分。 放射卫生的防护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对儿童。《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对儿童放射防护专门提出了要求,应为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小于0.5毫米铅当量;对儿童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注意对其非检查部位的防护,特别应加强对性腺、眼晶体及儿童骨骺等屏蔽防护。 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卫生知识培训。X射线工作者应严格控制照射野(照射野面积<胶片面积的10%),注意非检查部位的防护。机房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例如拍摄胸片(主要保护甲状腺)、下腹(主要保护性腺)、颈部(主要保护甲状腺)、头颅(主要保护晶体)都要用个人防护用品。 还要创新工作方法,多措并举进一步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一是提高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通过法律法规宣讲、以案讲法等方式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二是提高受检者的维权保护意识。通过媒体、互联网、温馨提示等形式宣传放射防护知识,使广大群众正确理解放射的危害性,提高自身保护意识。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高压态势,对此类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依法予以处罚,通过行政处罚警示医疗机构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