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在主体资格认定和有效证据收集过程中,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为顺利结案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7日上午,某县执法人员在对该县综合商场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时发现,该商场内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于当天受理并立案。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依法对该公司委托人王某进行询问,证实该公司2017年5月1日至6月7日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属实,案件调查终结。 执法人员经过合议,该公司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县卫生计生委对该公司做出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7年6月12日,该县卫生计生委对该公司进行事先告知后,该公司委托人王某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县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6月16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王某当场签收。2017年6月21日,该公司自觉履行处罚决定。2017年6月28日,经案件事后回访,该公司已于2017年6月27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证据确凿
执法人员在主体资格认定和有效证据收集过程中,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调取了该商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出具的对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的授权委托书,并采取拍照、制作笔录等形式对现场情形进行有效固定,采集的证据经委托人签字确认,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为案件顺利办结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主体资格认定
本案整体较为简单,是典型的公共场所无证经营案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该公司无证经营,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程序合法 步骤完备
本案法律条款适用正确,裁量适当,处罚程序合法,案件自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处罚告知、决定、送达、结案,体现了办案人员娴熟的办案技巧和较高的法律素养。
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该公司违法行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事后当事人立即改正,及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故对该公司做出警告、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依据“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该案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并按照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进行监督指导,保证案件处罚公平、公正,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思考与建议
本案中,该公司经营者无视法律法规,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体现出公共场所经营者普遍存在的一种对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漠视的心态。究其原因,主要因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已有30多年,其条款已经相对滞后,导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法成本较低,震慑力不够。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如何履行好执法人员的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有效震慑部分心存侥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是执法人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培训,提高经营者对公共卫生的自律性和规范性;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在公共场所经营场地及网络、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防护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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