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所采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坐实了当事人在知晓该院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下,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继续从事放射诊疗岗位工作。
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27日,某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放射工作人员聂某、王某、陈某2015年1月20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处理建议均为暂时脱离放射作业,但医院仍安排其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当天,卫生监督员报市卫生计生委相关领导批准立案。卫生监督员依法采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实该院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工作人员聂某、王某、陈某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结果异常,医院仍安排其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15年11月5日,卫生监督员报市卫生计生委相关领导批准调查终结,建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医院行政处罚。经听证程序后,集体讨论形成处罚决定:责令该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当事人签收后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终结。
案卷评析
违法主体认定准确。卫生监督员收集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医院法定代表人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该院是一家政府核准申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资格,院长谭某是法定代表人。 证据链完整。卫生监督员收集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张,现场拍摄医用射线装置照片,证明医院安装有医用射线装置,取得了放射诊疗许可,存在放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集该院放射工作人员聂某、王某、陈某2015年1月20日执业健康检查表复印件各6张,证实聂某、王某、陈某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有异常状况,体检机构提出了“暂时脱离放射作业”的适应性意见;采集该院2015年影像科诊断及MR(磁共振)技术排班表(10月)复印件1张,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实聂某、王某、陈某2015年10月在该院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事实,聂某、王某、陈某签字证明属实;注明日期的询问笔录再次证实:聂某、王某、陈某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其有放射职业禁忌状况,体检机构提出了“暂时脱离放射作业”的适任性意见,该院在知晓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未安排聂某、王某、陈某暂时脱离放射诊疗作业,2015年1月20日至10月27日这段时间内仍在从事放诊疗射工作。
经验与思考
该案是发生在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安排职业禁忌人员从事其所禁忌工作的案例。这类案例在过去由于职能调整,法律法规中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有所减弱。《职业病防治法》先后于2011年、2016年修正后,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职责。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卫生监督人员应严格、科学地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进行监控,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身体健康。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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