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某医院2015年度未按规定对10台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设备性能状态不得而知,从而对工作人员、患者和群众的健康与安全构成威胁。 案情回顾
2015年某月某日,某市卫生计生委执法人员王某、马某,在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放射科有医用X线机4台;放疗科有医用直线加速器、螺旋CT、模拟定位机各一台;CT科有16排CT机、256排CT机各1台;介入医学科有医用数字减影机1台。该医院共有放射诊疗设备10台。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医院2015年度门诊登记本显示,共接诊放射诊疗患者约7.5万人/次。然而,该医院不能提供2015年度10台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报告,涉嫌2015年度未对10台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 经过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最后认定该医院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医院在未对这10台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并合格前不得使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医院主动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发现该医院涉嫌2015年度未对10台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卫生监督员当即对10台放射诊疗设备、部分门诊登记本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卫生监督员随即向该医院医务科科长杨某进行了询问,了解该医院2015年度10台放射诊疗设备是否进行状态检测,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影像资料组成了证据链,证据充分、确凿,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同一违法事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案情,使违法事实清楚。 本案中,某医院2015年度未按照规定对10台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并按照《××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合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医院在未对这10台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并合格前不得使用。上述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恰当。 2015年6月16日,该医院按照某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了整改落实情况。2015年7月17日,该医院向某市卫生计生委提交了10台放射诊疗设备的状态检测报告。同日,某市卫生计生委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进行了回访,证明该医院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通过多措并举,做到了处罚与整改并重。 经验与思考
行政处罚只是对违法者的惩罚手段,并不是终极目标,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处罚,教育违法者贯彻落实放射防护法律法规,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护工作人员、患者和群众的健康与安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卫生监督员发现问题并及时立案调查,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过加强事后监督,确保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达到了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 (材料由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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