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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标准高 策划设计新 内涵建设实 ——淅川县创建河南省示范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纪实
这起案例何以成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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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7年8月17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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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案例何以成为典型案例
 

    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医疗机构尤其是部分私立医疗机构由于自身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加之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不了解,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各种违法现象的发生。这也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敲响了警钟,要加大对医疗机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13日,某区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某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院一楼西南侧门口标有放射科标牌及CT标识,有一台正在工作的X线断层摄影设备和一台医用诊断X线机;操作间内放有某患者的X线片会诊单、门诊记录本;工作人员正在为患者出具“X线检查报告单”;在该院病房主要病例中也发现了标有该院名称的“X线诊断报告书”。该院负责人出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包括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但不能出示放射诊疗许可证。该院负责人接受询问调查称:该院为民营医院,同时承认放射科现场工作人员为该院员工,放射科出具的报告为该院出具,CT机和X线机为该院所使用,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在办理中。
    该院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结合《××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该院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等级,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当日便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立案。2016年5月16日,该院法人代表接受询问调查后,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5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院放弃陈述和申辩;5月2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接受处罚。2016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院回访确认,该院未继续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该案于2016年6月1日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一是当事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事实认定。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其负责人当场出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未能出示放射诊疗许可证。经询问调查,负责人也承认目前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二是当事人正在从事放射诊疗的场所(附照片),正在运行的放射诊疗设备(附照片),工作人员正在出具的X线诊断报告书(附扫描件)和会诊单(附扫描件),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附扫描件)、拍摄的照片、调取的门诊记录(附扫描件),该院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恰当。本案执法人员认为,该院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结合《××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违法行为的轻重等级的规定,责令该院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验与思考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医疗机构按照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和行政处罚,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评价、申请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是否进行检测,放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质以及进行了职业病健康监护、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等问题,卫生计生监督人员也应进行监督检查。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使用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卫生监督意见书两种文书,是否冲突?责令限期改正主要是体现告知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可能会理解为限期改正就是尽快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而卫生监督意见书明确告知其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之前,必须立即停止放射诊疗活动,两者不冲突。
    (材料由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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