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索晓灿 受访专家: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处长姬淅伟、副处长段瑞昌
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经过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类医院(包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门诊部(包含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类诊所(包含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等。 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科室,是向公众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主体。在河南,截至2016年年底,共有中医医院495家,省级、市级、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发展的“骨架”已经搭好。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儿科、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骨伤科两个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正在建设中,有特色的基层中医医疗机构正在吸引更多患者前来就诊。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每年有23%的省外患者前来就医。 当前,全省共有23家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值得关注的是,在新乡、鹤壁等地,目前尚无三级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完善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全面建成以中医类院校为主体、综合医院等其他类别医院中医药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中医门诊部和诊所为补充、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一定区域内的医疗资源布局相当重要。《中医药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另外,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医药条例》第五条也曾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对于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中医药法》明确规定,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但是,对于“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河南省中医条例》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撤销、合并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改变其名称、性质和服务范围”。 |